关于我司执行美国海关ISF10+2规则的告客户书
All concerned:
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(CBP)颁布的《进口商安全申报及承运人附加要求》即ISF10+2规则已于2009年1月26日生效,2009年1月26日至2010年1月25日为过渡期。该规则要求对于开往美国的船舶上的货物,进口商及承运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方式向CBP提交相关信息,延误或遗忘申报将遭到CBP 5000美元的处罚。
为适应CBP的此项规则,我司已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该规定,敬请及时将相关信息递交美国海关和我司,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装载和出运。
有关信息递交的具体操作事项,请与我司AMS信息发送小组和操作人员联系。
上海:
AMS 26026513 王叶华
操作 26026103 孙晓音
客服 26026180 肖启芬
ISF发送 26026090 陈晨
大连:
韩珍 电话: 0411-39869670
宁波:
黄赟 电话:0574-27952500
青岛:
刘莹 电话:0532-82662662
深圳:
Laura Hou 电话: 0755-82305840
天津:
王莉莉 电话: 022-58299718*858/857
厦门:
潘清珍 电话:0592-2388189
香港:
MS KAMI CHEUNG 电话:852-31511710
感谢贵司的理解和支持。
(ISF10+2中CBP要求的新的电子数据项见附件)
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
2009-11-18
附件:ISF10+2规则中CBP需要的三部分数据
1. 进口商需要在装货前递交10项数据(ISF-10):
• Seller :全称以及包含有效邮编的地址或者DUNS编码
• Buyer :全称以及包含有效邮编的地址或者DUNS编码
• Importer of record number
• Consignee number(s)
• Manufacturer (or supplier)
• Ship to party
• Country of origin
• Commodity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number of the United States (HTSUS) number(每种商品列出各自的海关编码6-10位)
• Container stuffing location
• Consolidator name and address。
我司提供ISF-10代发业务,在此我们建议客户已做好根据CBP要求及时提交相关信息的准备,务必于船开72小时之前将ISF-10信息提供给我司,如因客户未能按时提供ISF-10信息的,客户就完全负责处罚、延误产生的费用。
2. 承运人发送两项数据(ISF-2):
Vessel stow plans:
Container status messages:
船公司将按照CBP要求及时发送这两项数据。
3. 承运人发送过境美国港口的货物 (FROB) 及经美国港口转运至其他国家的货物(IE和T&E)需提供额外的5项数据(ISF-5):
Booking party
Foreign port of unloading
Place of delivery
Ship to Party
Commodity HTSUS number
如涉及有些航线路径为途经美国港口后挂靠加拿大、墨西哥等其他国家港口的, 必须按照CBP要求提交ISF5信息。
ISF信息递交详细说明
ISF-10货物信息表
ISF POA